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精神,结合《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范围(试行)》(附件)。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组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置在自治区科技厅。
第六条 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和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fwmys.mofcom.
gov.cn/login.html)在线注册登记。企业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注明服务项目名称、收入来源[离岸/在岸]、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金额、实际收入金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付相关合同和结汇单的复印件;属于直接转包业务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各类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科技奖励证明等,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来自于客户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评价或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认定机构明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胶装侧注明企业名称),材料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形式审查
在线注册信息认证通过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检查申请资料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并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各自开展数据初步核查工作,具体为: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申报企业技术服务领域审核。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申报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审核。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申报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审核。
自治区国税局:负责申报企业技术收入审核。
自治区地税局:负责申报企业技术收入审核。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申报企业技术服务技术先进性
等指标审核。
(三)评审、实地核查及公示
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并对拟认定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通过评审及实地核查的企业经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认定机构联合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通过“技先平台”提交国家备案,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及材料。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应在每年申报截止期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认定办。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政策优惠事宜,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并可在资格期满当年内申请重新认定。有效期满或未通过重新认定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当年税收优惠。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年必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每年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认定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提交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 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和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行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提供电子商务平台 | 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 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 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 数据库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 数据库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